本报讯(记者 苏 叶)12月1日,省高院公布三起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年6月23日凌晨,马亮驾驶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车辆,装载数吨漂白粉(次氯酸钙),自西安出发,行至连霍高速宝天段(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坪附近)时,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生自燃。马亮遂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待交警赶到现场后,马亮遂驾车离开。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中心)在清理高架桥上的漂白粉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洒至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麦积区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为此,该养殖合作社提起诉讼。
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恒辉与瑞腾公司签订商品车辆运输承包合同,王恒辉具体负责运输,其雇佣没有专业运输资质和管控能力的驾驶员马亮运输危险品形成雇佣关系,二人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负责运输的承运人,对包括王恒辉、马亮在内的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损害后果发生,应与其二人对损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养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用抛洒方式清理漂白粉行为明显不当,其主观方面过错明显,故应对损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担赔偿责任。漂白粉所有人即托运人的责任本案不容回避,但鉴于未提供托运人真实完整的基本情况,无法追加托运人为本案被告,对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份额由马亮替代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污染事故系马亮的过错与公路养护中心的违规清理行为相结合所致,二者应对损失的50%即179026.8元承担赔偿责任,王恒辉、瑞腾公司应与马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养殖合作社为避免损失扩大,应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但疏于防范对其后续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兼顾各方利益,酌情增加养殖合作社后续损失15万元,由各责任主体按相应比例分担。
该案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多方当事人,系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运输危险品,有害物质得不到妥善处理导致环境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范围是该案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此案的审理,提高了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意识。
另外两起典型案例是,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和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诉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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