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振峰 通讯员 周呈祥) 两年时间,王某某游窜学校、邻居家窃取不义之财,现金、手机、衣服、银元等各种物品都不放过,最终落入法网,昨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多次以翻墙入户方式盗窃同村村民财物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某平日游手好闲,为获取不义之财,其于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间,以翻墙入户的方式在本村村民家中盗窃作案7起,并趁该村小学国庆放假之机,窜至校园内,用菜刀连续撬锁进入六间教师单人宿舍内行窃。共窃得现金100元,“读书郎”学习机一台,黑色聚光充电式手电筒一个,灰色西服上衣一件,牛仔裤一条,单人电热毯一条、白酒两瓶、按键手机两部、银手镯一只、银元一枚、黑色皮鞋一双及一村民家中的户口簿一本、身份证一张、农村合作银行麦积分行存折一本,并从存折内盗取现金500元。
该校教师归校后,发现宿舍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盗本村村民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同种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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