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齐寿镇的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年龄相仿的柴女士,多次接触后,两人萌生爱意,随即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家人的支持下,开始谈婚论嫁,2014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前,李某按照乡俗付给女方彩礼共计18万余元。
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和,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李某于2017年3月8日起诉离婚,法院依法调解解除李某与柴女士的婚姻关系。由于李某婚前付出彩礼数额较大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柴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的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现已离婚,柴女士便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条件,应当向李某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中一部分为金器钱、烟酒钱、衣服钱、看房钱等,而且两人也生活过一段时间,故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酌情扣减。
听取劝解后,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柴女士返还李某彩礼10万元,这场因彩礼而生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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