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经销商何某至朱某所在村收购大樱桃时,朱某觉得何某出的收购价格偏低,便与何某理论起来,双方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何某不听周围人的劝阻,用拳头朝朱某的左脸打了几拳。受伤的朱某被村民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伤势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对何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伤愈后,朱某将何某起诉至麦积区法院,要求何某赔偿。
审理中,办案法官通过主持调解,使得何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朱某的损失。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何某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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