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和叶丽雯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梁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梁子的名下。2017年10月,梁子和叶丽雯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梁子名下的房屋归叶丽雯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叶丽雯偿还。
办理离婚手续后,叶丽雯偿还了剩余的房贷9万余元,可当叶丽雯要求梁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梁子却拒绝配合办理。今年5月,梁子起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与叶丽雯签订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梁子与叶丽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在分割财产中明确约定梁子名下的这套房屋归叶丽雯所有,梁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产权。梁子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但又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判决驳回梁子的诉讼请求。
秦州区人民法院牛明明:
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不同,离婚协议体现更多的自治性,关于财产的分割并不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可。
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法官提醒市民: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离婚时,夫妻可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等事项。在日常生活中,若一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或者觉得协议不公平时,其往往会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童强】9月6日,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协会联合主办的全市2018年“质量月“...
天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天水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