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一男子在同一家汽配维修部多次修车,由于修理次数频繁,部分修理费便没有及时给付,累积拖欠修车费2万多元,汽配维修部老板索要修车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男子归还拖欠的修车款及产生的利息。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老板,该还修车款了吧!
欠条
案情回放
男子白某家住麦积区,他与经营汽配维修部的宋某算得上是老熟人,因为他不仅自己的小汽车出现故障时就到宋某的汽配维修部修理,还经常介绍朋友到宋某处修车。由于几年中修理次数频繁,部分修理费没有及时给付,而是积攒结算。
2015年底,白某修完车后,汽配维修部老板宋某要求白某给付拖欠的汽车修理费,白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当时便给宋某打了一张欠条。此后,白某再也没有去过宋某的汽修店。
宋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就修理合同纠纷,将白某诉至法庭,要求判令白某给付拖欠的汽车修理费2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为证明白某在其维修部修理车辆未付修理费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修理部清单40份、欠条一份,以及证人证言。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白某在宋某的汽配维修部多次维修车辆并拖欠修理费的事实有维修清单、证人的当庭陈述、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经比对,欠条的签字与其在维修清单上的签字相一致,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白某拖欠汽配维修部维修费2万余元的事实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由白某给付汽配维修部车辆维修费及利息共计2.8万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 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宋某的汽配维修部与白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汽配维修部完成车辆的修理后,白某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故汽配维修部要求白某偿还拖欠的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白某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经催要后,仍未支付维修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汽配维修部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拖欠维修费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其损失应为利息损失,其请求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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