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2016年10月初,麦积区某村村民高某认为村干部曹某给其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故找曹某理论,其妻子刘某和女儿高红(化名)也情绪激动地大声喧哗,对曹某粗语谩骂。曹某见状,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并离开了现场。之后高红在办公桌旁突然倒地身亡,死亡原因不明。高某夫妇将曹某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麦积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赵御钦经审理调查后认为,在该案中,原告高某应对侵权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死者高红生前因征地补偿款一事质问、谩骂被告曹某,被告未予理睬,被告的行为无过错,该行为与高红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即具有违法性;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高红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由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的30%,即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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