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自行约定高利息因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而确定为无效。
2014年6月至9月,马某以其夫妻经营的公司名义从孙某处先后借款7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内年利息为36%。
借款到期后,马某夫妻先后多次给孙某承诺还款,并于今年向孙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马某夫妻需还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此外,还约定了违约金。之后,马某先后给孙某还款20多万元,便以约定利率太高而拒绝还款。为了追回欠款,孙某将马某告上法庭。
诉讼中,孙某要求马某按承诺书还款,但经法庭核算,马某出具的承诺书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经法庭释明,孙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以本金的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法官石慧云表示,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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