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麦积区一村民在修建房屋时资金不够,为其提供劳务者热心给其借了钱,后因到期违约被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该男子连本带息共偿还16019元。
2016年9月,家住麦积区季某家修建房屋,刘某为其提供劳务,后经核算,刘某的劳务费为7000余元。因季某修建房屋缺少资金,刘某又为季某提供借款5000元。经双方协商,将劳务费亦作为借款借给季某,季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到期后,季某无能力偿还。
2017年7月,季某重新为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季某今收到出借人刘某现金12000元,用于本宅房屋建设。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9月底,利息为每月1.5%。如到期不付,按每月为50元的损失处损。”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该款一直拖欠未付。于是,刘某便将季某告到了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季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2000余元及利息。
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刘毓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季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019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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