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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拖5年付息近3万

来源:天水晚报 2019-02-15 11:1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向朋友借钱,朋友以发小的名义给其借了钱,谁知男子拖欠不还,5年后只得多掏近3万元的利息。

麦积区男子唐某与朱某是朋友关系,唐某与陈某系发小。朱某以自己的门窗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唐某借款,唐某担心朱某不还钱的话其不好要,故在2013年7月20日,唐某到发小陈某经营的店铺找到陈某,经协商,由唐某提供借款,以陈某名义给朱某借款。后来唐某向陈某提供了现金2.5万元。唐某叫来朱某,陈某将全部现金交付给了朱某,朱某当场向陈某出具借据一份并附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借据载明:“2013年7月20日,朱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整,借款人若逾期还款,除立即清偿本金外,还应承担迟延还款的滞纳金。”朱某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唐某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唐某多次向朱某催要还款,朱某答应还,但一直没有兑现,唐某于2018年诉至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陈某与唐某均认可实际给付朱某现金2.5万元,借条中多写出的5000元为借期内的好处费。主审法官吴琳认为,本案的实际出借人为唐某,陈某是接受唐某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给朱某借款,在唐某与陈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朱某未履行其义务时,唐某可以行使陈某对朱某的权利,故唐某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而实际给付金额为2.5万元,故该案借款的本金应为2.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核算。

最终,法院判决由朱某给付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2.9万元,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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