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一商户购销他人盗窃来的香烟,本想坐收渔利赚钱,没想到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
麦积区的吕某是一名个体经营者,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郭某等人在秦州区一家商行、麦积区一家商行、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一烟酒店盗窃各类香烟后,将其中价值14025元的兰州香烟18条、龙凤呈祥香烟2条、贵烟3条、白沙香烟1条、利群香烟2条、好猫香烟14条、芙蓉王香烟3条、延安香烟2条、黄山香烟2条、南京香烟1条、云烟2条、中华香烟3条等共计54条香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吕某,吕某将其中的8条香烟销赃,获得赃款1200元。
2018年1月15日,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查获各类被盗香烟46条,之后退赔赃款1200元,均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
2018年3月,吕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魏素梅介绍,被告人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香烟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价值达14025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所以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院以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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