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用手机进行支付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因支付和转账简单快捷而给资金安全带来了隐患。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窥知他人手机支付密码后故意转走钱款的案件。那么,转走他人手机微信上的钱款算不算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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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贾某和李某在秦州区某旅社合租了一个房间。当天中午,二人一起吃午饭,之后李某用微信结账,贾某趁机窥知了李某的手机解锁和微信支付密码,并于12月4日、5日伺机通过微信变现的方式,多次转走李某手机微信钱包中的2090元。
李某发现后,于2018年12月5日报警,秦州公安分局中城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在某旅社房间将贾某传唤到案,贾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情回放
法院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由于贾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未退赔的损失款,责令被告人贾某退赔。
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贾某退赔李某损失2090元。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杨柳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贾某转走李某微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大多数观点认为,盗窃罪成立,但还有少数观点认为诈骗罪成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持诈骗罪的观点认为,行为人输入他人的支付密码,将他人微信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因其实施了虚构其为微信用户本人或得到本人授权的事实,从而让微信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本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认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种观点其实盲目参照了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成立诈骗罪的规定,认为既然ATM机器可以被骗,其他的智能机器和系统也能被骗,在机器上盗刷的行为也因此成立诈骗罪。但是,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此条规定为特别规定的特殊性,即表示ATM机器不是一般的智能机器,它关系到经济的稳定,是基于对银行金融秩序的特殊保护才给出的特殊规定。所以绝对不能以此为参照对象一概而论,否则就没有再进行特殊规定的必要。
综上,本案中认同学术界的多数观点,认为除ATM机外,其他智能机器和系统无法被骗,盗刷微信金额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诈骗罪。此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盗窃罪。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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