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后没有开车,却被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男子作为车主,却让共同喝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朋友开车将自己送回,涉嫌犯罪。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郑某、王某及朋友在秦州区娘娘坝镇张某处吃饭饮酒,当晚20时许,王某因家中有事要回家,因其喝酒较多,遂提出让郑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送其回家。郑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娘娘坝镇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带郑某到医院抽血检验。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6.01mg/100ml。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取保候审。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郑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王某作为车主,在明知郑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二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系共同犯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2月28日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李迎琳
自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逐渐形成了社会共识,公民自觉抵制酒驾和醉驾的意识明显提升,但从法院第一季度收案类型可以看出,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占比较大。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可以发现这类案件主要的特点:首先,夜晚和节假日为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发期,一季度该院收案大多数为春节期间酒驾被查获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其次,酒驾者存在侥幸心理,尤其醉酒驾驶被告人中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大多数司机认为自己酒量好、开车技术过硬,或者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于是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最后,酒后驾驶摩托车现象比较突出,无证驾驶现象时有发生,说明大多数酒驾被告人对酒后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模糊,并对酒后驾车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要求、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否则也会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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