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一男子在小区内务工时,见手下工人与居民发生纠纷,便上前劝架,结果将对方打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6月21日14时许,杨某带领冯某及儿子小杨等人在秦州区某小区铺设花砖时,冯某去小区5号楼附近喝水,将所推的灰浆车停在路边。居民刘某乘车回家时发现通道被灰浆车阻挡无法通行,便下车将灰浆车推倒致灰浆洒落,然后指挥司机张某驾驶车辆通过并离开。
冯某叫人帮忙将洒落的灰浆装车时,刘某返回现场并辱骂冯某等人,杨某上前劝阻,刘某在杨某胸口推了一下,小杨见状上前扶杨某,刘某捏住小杨的脖子与其撕扯致双方倒地。刘某压在小杨身上并手掐小杨脖子,后杨某将刘某推开,小杨便翻身骑在刘某身上并殴打刘某的头面部,杨某在刘某身后踢打刘某腰部,致刘某腰部受伤。后来,双方被他人劝开,张某拨打电话报警,杨某等人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腰椎左侧三处以上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右眼钝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天,民警将在现场等候的杨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让杨某离开并配合刘某治疗。后杨某于2018年7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侦查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已履行。刘某对杨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案情回放
本来我是 好心来 劝架的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刘某在事情的起因上有过错,且杨某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王谦
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本是出自好意上前劝架,反而与正在发生纠纷的一方产生新的纠纷,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冷静处理,最终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至轻伤一级,自己也受到了刑事处罚,承担了属于自己的责任。此外,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在遇到问题时没有与他人协商处理,反而采取过激手段,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忌动用武力解决问题。凡是逞强好胜、聚众斗殴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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