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裴婷婷
一男子无证驾驶三轮车将行人撞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保险公司向他追偿这笔赔款,男子却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这起追偿权案件。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安某无证驾驶三轮汽车在秦州区某路段行驶,途中与在道路上晒胡麻的行人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7670元。后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安某依法退还这笔钱。安某承认保险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但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还。
这笔垫付款,你得掏!
保险 公司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本案中,安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安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给张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8万余元。
法官说法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 何月娟
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就履行方式及期限有分歧,且保险公司同意安某在两年内分期履行。所以,办案法官首先耐心地向安某释明了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对他的利弊,希望安某能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分期支付赔偿款,但安某坚决不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向安某追偿的权利,所以依法判决安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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