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重庆某公司与天水市一个体户签订了供货协议后供货,个体户却拖欠对方货款十几万元不付,为此双方法庭相见。
重庆的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水市个体户汪某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公司向汪某供应机械部件等货物。截至2015年12月下旬,经该公司与汪某核对,汪某拖欠重庆某公司货款128120元。近4年来,经该公司催要,汪某至今未付。近日,该公司将汪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给付其货款12万余元,按银行存款利率的3倍给付利息损失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及其差旅费用。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温朝晖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汪某给付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由汪某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原、被告完成销售货物的退货手续,退货货款冲抵被告拖欠的货款,退还货物的范围和标准由双方协定;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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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水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