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睢涛记者吴铭)被告人邢利曾因犯抢劫、盗窃、贩卖毒品罪,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邢利不知悔改,再次步入运输毒品的犯罪歧途。3月22日,西铁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邢利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2015年9月6日,邢立从铜川前往达州购买毒品海洛因两包。次日3时30分,其从达州乘坐T126次旅客列车,准备将两包毒品海洛因经安康转车运回铜川。当日6时35分,邢利在安康火车站出站时被民警带至公安值班室接受检查,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挎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和称量,其携带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净重149.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利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运输,数量达149.8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邢利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邢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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