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便于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事情况,了解全市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是指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非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经过申请批准后,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组织公民旁听,由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旁听人数,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本行政区域的公民可申请旁听;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可根据会议议题推荐一定数量的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大学生、中学生等旁听。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五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主要建议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铜川日报、铜川人大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便于公民进行申请及其他组织工作。
第六条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申请,并提供本人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委托推荐的单位和组织,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旁听公民名单及个人有关信息。
邀请的大学生、中学生等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出旁听公民的名单及个人信息。
第七条 公民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
第九条 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无表决权、无发言权。
会议结束时,旁听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对会议审议的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对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录人员汇总整理后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旁听公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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