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棚改服务。
第四条 政府实施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同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为市级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符合中、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棚改服务供应单位或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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