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增值税税率调整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执行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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