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宜君县张红霞、白孝元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核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表),若对公告的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宜君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
附表: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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