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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的哥”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分获重刑

来源:延安日报 2012-05-13 20:3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苏静 张晓莉 记者 贾志敏)以租车为由诱骗“的哥”,然后实施绑架勒索钱财。日前,黄陵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贺明亮、薛天财、范延安有期徒刑13年、12年、10年又6个月,并分别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1年,还处以不同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贺明亮、薛天财、范延安三人携带刀具从店头镇窜至黄陵县城,薛提出绑架出租车司机向其家属索要赎金,另二人表示同意。8月16日晚,三人窜至黄陵县东关,以租车去隆坊为由,将司机曹某某骗至隆坊镇阳台村,用刀逼其下车后将其控制在车后排座位,并用该车导航电源线将其双手捆绑,抢走其身上现金175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后,又将其挟持至富县羊泉镇,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贺、薛取走被害人卡内现金3800元。后三人准备将曹某某绑至洛川向其家人勒索财物,途中发生肇事,三人遂逃离。前后共抢现金5550元,贺、薛、范分别获得赃款2800元、1000元、1750元,均被挥霍。8月20日,薛又提出实施绑架。21日,三人窜至韩城市龙门镇,以租车去枣庄为名,将司机王某某控制后,抢走现金150元及手机一部。之后,又将王某某挟持至宜川县交里乡,迫使其向妻子打电话索要赎金7万元。在等待送赎金期间,王某某趁三人睡觉之际从车后备箱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行为构成绑架罪,检察机关指控三人犯罪事实成立。因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合议庭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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