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运输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例回顾:2014年10月24日,韩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运输公司加油设备简陋,对其自备罐中的柴油抽样送检,2014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综合判定送检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0元的决定。
案例二:
某电信营业厅充值付费卡有效期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5年6月15日,韩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电信营业厅销售的手机“全业务充值付费卡”,在其使用说明第四项有:“请在有效期截至日期前使用,有效截至日为2020年1月31日”的表述,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维权结果:该局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处罚。
案例三:
某烧烤店寄存啤酒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5年4月1日,榆林市定边县工商局12315中心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烤吧欲将在寄存期限内未消费完的酒水带走,而经营者却迫使其继续消费,要求工商部门处理。
维权结果:该局经过调查,最终认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某公司贵宾卡霸王条款案
案件回顾:2015年6月11日,韩城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活动中使用“贵宾卡”,该卡用于促进经营,该卡背面印制第六条格式条规,其内容“此卡使用解释权和终止权归某公司所有”涉嫌霸王条款。
维权结果:该局经过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处理法》有关规定,属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该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9000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五:
某手机经销商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案件回顾:2014年9月23日,陕西省工商局对榆林某县部分手机经销商销售的手机进行抽检,其中对某公司销售的某型数字移动电话机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检该型号手机不合格。
维权结果:该局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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