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唐保虎)11月14日,一篇名为《渭南农业银行伤透了储户的心》的网文被转发,文中渭南的薛女士称买理财产品的25万元被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的营业部主任张某某“挪用”。
网帖:花25万买理财产品
银行职员称钱自己用了
在文内薛女士称,2016年1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营业部主任张某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加上与其认识,薛女士便将5万元现金做成理财产品,但并未马上拿到理财单据。后又在张某某劝说下陆续投进20万元买理财,多次催要理财单据无果,最后张某某称钱他自己用了,并未购买理财产品。多次找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领导反映情况,该支行领导称张某某已调到农行渭南万达分理处上班,让自己找张某某解决。
11月13日,薛女士说她去了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称,事情已登记备案,会移交监察室,三个工作日后给答复。
银行:是个人债务纠纷
银监局:“挪用”证据不足
11月15日,华商报记者拨打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前进路支行办公室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张某某的事,需要去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问相关情况,支行不接受采访。”
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办公室一负责人称:“对于薛女士的事,我们做了初步调查,也询问了张某某,目前薛女士只提供了张某某写的借据,只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纠纷,与银行没有关系,且张某某借钱还有利息。10月30日张某某已被停职,银行会敦促张某某尽快解决此事,网络上部分内容不实,银行未包庇张某某,之前由前进路支行调到万达分理处是正常人事调动。”
“对于农行职员是否挪用客户资金还需调查,仅从目前借据看,证据不足,只能说明是两人经济纠纷,银监局暂不会介入调查,除非客户能提供更多证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办公室高主任说。
对于此事,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军说:“如果薛女士不能提供当时买理财产品的票据,仅凭借据,只能证明两人是债务纠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银行职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那就涉嫌欺诈,薛女士可报案,也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一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广大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要确定是不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产品,是否有银行理财产品编码和银行公章;若是银行人员私自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最好不要买,后期兑付风险比较大,维权难度大。其次,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凭证,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将相关票据、资料等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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