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28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加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文斌在梧州市某古典工艺有限公司做木工,被告人周加壮做一些小本生意。被告人李文斌觉得自己所在公司的老板经常拖欠自己工资,对此甚是不满,于是与被告人周加壮商量一起偷盗自己老板家具厂的产品出去卖。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和苏太潮(另案处理)经过密谋,利用李文斌在梧州市某古典工艺有限公司工作之便,由被告人李文斌事先打开窗户,于200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进入该公司的上蜡车间,将17件家具和木雕盗走,后分别收藏于苍梧县龙圩镇龙城路71号周加壮的铺面、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泗洲十五组周加壮的家中和东山冲宋×萍所租的地层铺面等地方;2009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和苏太潮通过同样方法,再次进入梧州市某古典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蜡车间内,将5件家具盗走,后分别收藏于上述地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斌、周加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所盗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不是很大,也表示了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林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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