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19日,长洲区法院对一起涉嫌抢夺、盗窃案进行公开审判,判处被告人韩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至8月2日,被告人韩强伙同李树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先后窜到苍梧县苍梧大道富都宾馆路口、市区新兴二路两广市场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门口对出处、市区大学路1号御景名城门口对出人行道、市区新兴二路汇丰源酒楼附近,抢夺他人财物。案发后,上述被抢的手机,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且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合伙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韩强抢夺财物在5000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且有驾驶机动车和多次抢夺这两项严重的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蔡焕杰林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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