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讯 在“零口供”的情况下,4月2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据确凿充分的证据,一审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梁某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年逾55岁的梁某雄于1989年犯破坏电力设施罪获刑7年,服刑期间因逃脱罪于1992年被判加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于2002年因强奸罪再度入狱8年。2009年初,梁某雄出狱后在桂平市周边从事摩托车载客生意。2011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梁某雄驾驶摩托车从苍梧县回桂平市,途经藤县大平镇时,发现女青年邓某携带行李在公路边候车,遂上前询问,得知在广东东莞务工的邓某乘车回平南时,错过了下车地点,只好在大平镇候车回家。梁某雄遂佯称可以搭邓某回家。邓某信以为真随即上车,在乘车的过程中因劳累迷糊昏睡过去。梁某雄径直搭邓某回到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自己租住的农房,将邓某捆绑起来,强行给邓某喂服药物,使邓某处于昏迷状态,然后对邓某强奸。4月4日晚,梁某雄再次对邓某施暴。次日中午,邓某趁梁某雄带她到桂平市农贸市场买菜之机逃离。
2011年4月8日,梁某雄窜到到兴业县蒲塘镇安国村,自称姓黄,以能治精神病为名,骗取患精神病妇女何某的家人信任。当天中午,何某被家属开车送到桂平。当晚,梁某雄强行脱去何某衣服,对何某实施强奸。4月9日上午,公安机关抓获梁某雄,并把何某解救出来。
梁某雄到案后,辩称邓某是自愿跟随其到桂平,何某是家人送来治病的,自己没有与二人发生过性关系,拒不认罪,企图蒙混过关。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内容真实可靠,使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相互印证了梁某雄的犯罪事实。(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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