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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来源:梧州日报 2014-01-23 00:43   https://www.yybnet.ne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2014年1月15日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修订形成《苍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正式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烟草专卖局

2014年1月23日

苍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苍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苍梧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规定

第四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辖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城(石桥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40米;

(二)沙头、旺甫、梨埠、六堡、木双、狮寨、岭脚(含人和社区)、京南(含长发社区)镇政府(居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五条   乡镇政府(居委会)所在地的农贸市场、单一性或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的零售点设置,朝向市场内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朝向市场外或贯通市场和街道经营的零售点间距按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

第六条   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厅内设置零售点1个,现已设置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

第七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需设置零售点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且同一小区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毗邻街道的零售点,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小区内零售点间距和数量要求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零售点,按所在街道条件设置零售点,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

开放式居民小区按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

工业园区、封闭式旅游景区、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建筑工地内设置零售点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第八条   村(屯)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人口数量达到300人的自然村(屯)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300人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依此类推,现有零售点已达到或超过零售点设置标准的自然村(屯),不新增设零售点。

人口数200-300人无持证零售点的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该行政村(屯)人口数量、间距限制。 

旅游景区、工(产)业园区所在区域属于自然村屯的,不受该自然村(屯)人口数量、间距限制,且不作为该自然村屯间距、零售点数量参照点。

村(屯)人口数以申请人申请办证经营地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为参考。

第九条   新开发区已形成街道、圩集的,按所属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所在区域人口、间距、零售点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一)单一楼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餐馆等服务娱乐场所; 

(二)客房达50间以上或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宾馆、旅社等供旅客住宿的场所;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

(四)在部队营区内或监狱、劳改场、看守所对内经营的;

(五)原持证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身亡,依法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半年内,其直属亲系(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办证的。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主营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丙烷、乙烯、乙烷、乙炔)、汽油、柴油、乙醇、烟花爆竹、爆破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主营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水泥、腻子粉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会污染到烟草制品的;

(三)主营家禽屠宰、宠物养殖及服务、饲料店、各类回收、寄售商店、机电修理加工、车辆维修(配件)、车辆美容洗车、美容美发、化妆品店、纺织品经营店(含服装店)、鞋店、门窗店、建筑、装修、装潢材料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四)公共医疗机构、诊所(包括成人用品店);

(五)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门口(供学生出入的门口,不论正门或侧门)周围200米的;

(六)违章建筑或规划一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延续: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出入口、缩小营业面积或其他申请登记事项,造成经营条件与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沿的无障碍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面积的数值误差不得超过2%。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资金条件: 

(一)零售点在县城(石桥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需提供自有30000元以上的资金证明;

(二)零售点在乡镇(社区)政府(居委会)所在地、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工业园区的,提供自有25000元以上的资金证明;

(三)零售点在村(屯)的,提供自有15000元以上的资金证明。

以上资金证明指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最近3个月的银行存折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经营场所条件: 

(一) 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房屋;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包括仓库、办公场所、卫生间、宿舍区以及在房屋外使用金属物、木材、帐篷搭建围建的场所等。除在建筑工地内的申请点可以是搭建的木屋、铁板工棚之外,所有申请点的经营场所房屋应为砖混(砖瓦)结构建筑,且开发商已交付使用,房屋外墙脚手架已拆除,门窗、水电已安装完毕,行人可正常通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正常实地核查其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房屋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如农村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供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原件,属租赁的经营场所、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工业园区还应提供一年以上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等其他有效证明。

(三)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改变经营场所的用途、大小、位置,与申请时的申请范围及实地核查情形不符的,视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申请点经营场所与《苍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直接连通,没有砖混结构实体墙完全隔离的,视为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同一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不少于”、“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4日公告施行的《苍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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