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3岁的粟某自费搭建木棚容留三名失足女子进行卖淫,9月29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各取所需的交易
阿燕(化名)、阿连(化名)和阿凤(化名)是三名失足女子,本在苍梧县岭脚镇某村一间出租屋中卖淫。而后,该出租屋屋主发现了她们卖淫的情况,遂将三人赶出出租屋。
被告人粟某是该村农民,2014年10月,在听闻三名失足女子的事情后,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粟某与无处可去的阿燕、阿连和阿凤取得联系,一番商讨之后,答应为三人搭建木棚,让她们能继续卖淫。
见面的当天晚上,粟某就在该村一路口旁的半山坡上搭起了一座小木棚,供三名失足女子卖淫所用。粟某并未索要搭棚的费用,条件是其能免费和三名失足女子发生性关系。
有了粟某提供的场地,阿燕、阿连和阿凤得以“重操旧业”。而粟某则利用“特权”,分别与阿燕、阿凤多次发生性关系。
容留卖淫终获刑
2015年1月11日,负责治安排查的民警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阿燕和嫖客李某抓个正着,同时,还抓获了失足女阿连。由于当天阿凤没有去木棚,其他人也无法提供阿凤的真实身份信息,故阿凤成为此次排查的“漏网之鱼”。次日,被告人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事后,阿燕与嫖客李某被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由于阿连案发当天还没有进行卖淫活动,有关部门并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人粟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粟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明知他人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70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粟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张玮茹 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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