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苑君 通讯员 梁凤清 韦明远 张玮茹)提出离婚诉讼后受到丈夫多次电话、短信威胁撤诉,苍梧县六堡镇某村的妇女彭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3月17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桂0421民保令1号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彭某和被申请人邹某。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梧州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事情还得从今年2月18日说起。当日,彭某匆匆前往苍梧法院石桥人民法庭,提起了与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向彭某了解基本情况后,法官当场予以立案。
然而,彭某的丈夫邹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一再打电话威胁彭某,要求其撤诉。彭某拒绝后,邹某变本加厉,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对彭某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谩骂和侮辱,甚至扬言若不撤诉将对其本人及其亲属实施危害生命的暴力行为。由于长期遭受邹某的恶意骚扰及暴力威胁,彭某及其亲属深陷不安与恐惧之中,为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彭某及其父母只好四处躲藏,有家不能归。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彭某看到了希望,马上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请求。3月16日,苍梧法院查实了申请人彭某的事实和理由,结合其提供的短信、通讯记录等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
因被申请人邹某长期外出务工,苍梧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裁定书送达。为确保保护令得到有效实施,石桥法庭干警还前往邹某家中,将裁定书一并送达其父母手中,并向其父母解释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和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邹某的父母表示将努力劝说其悔过,停止骚扰、恐吓、谩骂及侮辱的违法行为。
记者从苍梧法院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法院提醒市民,公民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再次施暴时,受害人可以首先选择报警,请求警察控制施暴人并向法院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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