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3)苍法执字第238-15号《执行裁定书》,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2日接收苍梧县帝龙大酒店的经营权作为抵债资产,声明如下:
一、苍梧县帝龙大酒店有关业务印章自2016年5月12日起作废,停止使用。
二、苍梧县帝龙大酒店旅宿部暂停营业,其物品暂时封存,旅宿部相关营业证件作废。
三、苍梧县帝龙大酒店2016年5月12日前债权债务与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关。
特此公告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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