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谢谢法官,这笔执行款真的很及时,后续治疗费终于有了着落!”8月22日,严某领到被执行人龙某给付的13859.5元赔偿款,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不停地向长洲法院的执行法官道谢。
龙某与严某是雇佣关系,2015年6月3日,龙某安排严某在苍海湖园博园停车场工地驾驶推土机平整工地。下午4时10分左右,推土机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严某便下车查看并带工具检修,在检修过程中,严某的左手被推土机扇叶刮伤。由于伤势严重,严某立即致电龙某,要求其叫救护车,同时到工地值班室处求助,最终由工友送往苍梧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严某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环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并第四掌指关节开放性脱位;左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左手第三和第四掌骨开放性骨折;左手多处挫裂伤。
严某出院后,多次找龙某协商赔偿的问题被拒,遂将龙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015年11月2日,长洲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龙某向原告严某赔偿损失共计13442.28元。
判决生效后,龙某并没有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16年4月5日,严某只好再次走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负责该案的主办法官秉承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但未果。为了严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对龙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过调查发现,龙某在多家银行中有存款,且足以支付欠款。鉴于龙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裁定对龙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并于8月22日将足额执行款发放给了严某。
(方盛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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