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经营者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吸毒场地,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苍梧县某俱乐部内,明知前来的几个客人在吸食“K粉”(氯胺酮),还为这些客人在该俱乐部三楼开了房间,让他们在房内吸食“K粉”。此外,刘某某还与客人们一起吸食了“k粉”。事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对刘某某等十人的尿液进行氯胺酮检测试剂检测鉴定,结果均呈阳性。
本案由苍梧县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苍梧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并且容留吸食毒品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苍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林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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