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新兴村一组莫雪琳:
你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擅自转让梧州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新兴村一组290平方米集体土地给李辉军、黎剑明、聂小强和黄立陞等人,用于建设房屋,并收取土地转让价款318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国土资罚字[2015]第37号),并于2015年8月14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缴交罚没款333900元(其中罚款159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80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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