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相关规定,对职工较关心的以下情况进行答疑及解读:
一、单位是否应该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不缴存,职工如何申诉?
《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制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只要是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就是说,单位应该为所有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为所有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时,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而职工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有权利、有义务向单位提出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在职职工向单位提出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要求没有得到履行时,可以向缴存单位所处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单位的违规行为。职工在投诉、举报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2.合法的身份证明;3.劳动关系证明;4.有效的工资凭证;5.被投诉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处理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的投诉、举报或信访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正式受理后由中心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责令其在30日内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中心按《条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三、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单位为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有诸多作用,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稳定单位员工队伍。除了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稳定单位员工队伍、减轻单位缴税负担、提升单位形象等方面还是有许多作用的。从稳定员工队伍方面来讲,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单位不再建房、买房、分房,从而解决了实物分配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开等矛盾问题,让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货币化渠道,到市场自主购买住房。二是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和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减轻单位缴税负担。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的,可在税前扣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令、维护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办理流程、所需资料
根据《规范》及《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 [2015]19号)、《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的相关规定,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参军或出境定居的;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6.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地或户口不在本地或到外地读书;7.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2.购买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3.购买二手房;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5.租赁自住住房;6.大修理自住住房;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8.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9.装修自住住房;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职工在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处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即可。
六、为何不能任意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有些职工不太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认为这是自己的钱,为什么要限定提取条件?为什么不能任意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同时它具有专款专用、互助共济、保障等较强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福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可以代替,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因此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取。
七、业务表格的取得
归集业务的所有表格(含缴存业务、提取业务)均可登录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gxwzgjjz.com)的下载中心免费下载打印。
下期内容: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旧政策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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