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吴柳琴)日前,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梧州市城镇居民医保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2017年起,梧州市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此项缴费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时,梧州市城镇医保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也相应提高。其中,住院病房床位费从原标准12元调整为28元;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从原标准42元调整为55元;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从原标准50元调整为40元。此外,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和千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分别调整为100元和70元。
梧州市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是从今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止。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2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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