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查明,2016年5月18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新去到大中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处,使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正在过马路的人群,致使9名群众被硫酸不同程度烧伤。随后,被告人张某新沿南环路人行道向桂江一桥方向行走,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沿路伤害过往群众,导致3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张某新步行至九坊路78号对面人行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新被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发表了意见。经过审理,万秀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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