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任教期间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经多次治疗仍未好转,现需要申请休假长期治疗,请问如何履行请假手续?病休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计算?若患病职工病情反复发作,学校是否有权将其开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两个月以内按100%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本单位按绩效分配方案自主分配。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明确,患职业病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患病职工如需治疗,请按规定向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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