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 yests19
本市居民如果生育小孩后一个月内补领结婚证,该如何办理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卫生计生委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2016年1月15日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婚生育子女的,需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办理结婚登记前非婚生育的小孩属于违法生育,不符合生育登记的条件,因此,不进行生育登记,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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