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或称许愿灯,以下称“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没有控制装置,燃放升空后对飞机起降、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四、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及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市工商局 12315,市质监局 3885183,市公安局 110,市森林防火办 12119、38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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