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一家因虚构经营主体,对外发布虚假加盟广告信息,却堂而皇之收取加盟费的“福建云吞店”,被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圩区工商分局依法查处。
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7月,当时韦先生看到位于龙圩区龙圩镇福寿巷19号的“福建××云吞”店门口招牌写着“加盟总店”字样和联系电话,于是找到店铺负责人朱某某协商加盟事宜。双方很快便签订了加盟合同,韦先生交纳了15000元加盟费。之后,韦先生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打算在旺城广场附近开店。
然而,当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韦先生提供加盟材料时,韦先生才发现朱某某没有相关的加盟材料,朱某某自己甚至根本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其使用的执照还是向亲戚借的。韦先生因此无法使用“福建××云吞加盟店”作为其开设经营店铺的字号名称,店铺也因无证经营被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罚款2000元,店铺开业不到一个月就倒闭了。此后,韦先生与朱某某多次进行交涉,要求退回加盟费15000元,但都被朱某某拒绝。
韦先生“赔了夫人又折兵”,于是愤而向龙圩区工商分局投诉举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事“福建××云吞”核实情况。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店铺不仅在正门上方悬挂“福建××云吞 电话:139×××××××× 加盟总店”的招牌,门口左右两边和店内食品制作区外也贴有“福建××云吞”字样。经查,朱某某无法提供“福建××云吞加盟总店”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显示“福建××云吞加盟总店”并不存在。也就是说,“福建××云吞加盟总店”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是不存在的经营主体。朱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虚构不存在的甲方经营主体与他人签订加盟合同。
虽然朱某某后来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本人名义补办了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为“梧州市龙圩区朱记云吞店”,但仍未停止对外发布“福建××云吞”的加盟广告信息。朱某某迫于压力,私下返还了韦先生的“加盟费”15000元。
对于朱某某的违法行为,龙圩区工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朱某某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对于准备加盟别人的总店做生意的经营者,龙圩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提醒,在与商家签订加盟合同之前,一定要核实加盟情况,核实对方的真假,切勿听信对方的虚假广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伍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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