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本人父亲因故需要从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转去南宁市的医院做手术,请问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如何报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规定,经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院诊治后,因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难以确诊或难以治疗的疾病,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在转院前凭转院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申请手续。参保人员符合上述转院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如不符合上述转院条件,但患者或家属仍要求到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 20%。
根据网友描述的情况,你父亲可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开具有效转院证明(经诊治科室及医院医保科审核并盖章),连同本次住院的出院记录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如为梧州市区参保人员,可到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科办理,办理后即可转往南宁市医保定点医疗就医治疗,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办理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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