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
说起在广场内唱歌跳舞扰民的问题,不少家住公园、广场周边的市民深有感触。日前,梧州市新兴一路潘塘公园旁锦湖居小区的居民就多次反映,一些唱歌团体每天早上6时至下午5时在潘塘公园内高歌,中午也不停歇,令周边居民无法休息。
对于在公园高歌的市民来说,他们需要唱歌抒情的空间;而对于公园周边的居民来说,他们需要安静的环境,双方都有其自身行为和诉求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两者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大家在唱歌抒情的时候,也要考虑别人的感受,正如孔子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唱歌抒情也应该要顾及公众。大家唱歌时,可以把音乐的音量调低一点,把时间安排得更合理一点。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如果一心只想着自己开心,随性而为,不顾及他人感受,不仅让人质疑唱者的个人素质,还容易引发反对的过激行为。而对于公园周边居民来说,如果唱歌的团体不是在休息时间唱歌,也应该理解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
人的行为不仅受法律约束,也应为道德伦理规范所左右。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又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因此,你在娱乐的同时,不能不顾其他人的感受而肆意为之,你不能在自己方便的同时,给他人带来不便。
自由是有边界的,在公共场所就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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