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两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范围位于长洲区龙平村,由于人口居住密度大、房屋建设使用年限长、房屋抗震等级低,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及梧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对两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改造征收拆除搬迁措施,目的是彻底改变和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两龙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以批复文件和规划红线图为准,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须征收拆除搬迁改造的房屋详见本公告附件的改造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具体村组。
二、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房屋等活动。
三、依法收回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照梧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人(即被征收人)或其他当事人对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权和被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之内书面形式向梧州市长洲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梧州市长洲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14号立基商住楼二期二层,联系电话:3832618)。
六、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应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单位、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
(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证、他项权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有关房屋的建设批准文件(含行政处理文件);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五)在评估、测绘机构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被征收拆除搬迁产权人应在长洲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拆除签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实施拆除搬迁。
八、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征收通知后30天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长洲区人民政府按照梧州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长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在本项目范围内同时予以公告。
附件:
1.梧州市两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规划红线图
2.梧州市两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村组及编号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梧州市两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期)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村组及编号
龙平村龙平三组LP3-001号、LP3-002号;
龙平村龙平四组LP4-001号、LP4-002号、LP4-003号、LP4-004号、LP4-005号、LP4-006号、LP4-007号、LP4-008号、LP4-009号、LP4-010号、LP4-011号、LP4-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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