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平台
林伟宁方 盛
唐×耀与唐×荣承包的林地南北相邻,在2009年藤县政府进行山林管理改革登记时,经林业相关部门召集双方现场勘察,确认唐×耀种植的肉桂占用了唐×荣的部分林地,并当场划清了相邻间的林地界址,且唐×耀当时同意将种在唐×荣林地上的肉桂归唐×荣所有。2012年4月,唐×耀却将已不属于自己林地的肉桂树砍下并收割桂皮,双方为此引发争议,唐×荣要求唐×耀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唐×耀以赔偿金额过高为由坚决不予赔偿。此事后经镇派出所、镇司法所、村委会多次调处未果后,唐×荣遂一纸诉状将唐×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570元。
在法庭庭审中,庭长何玲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指出唐×荣要求赔偿过高的不合理之处,唐×荣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唐×耀赔偿侵犯其林地经营权造成的损失2500元。但唐×耀辩称,其将种植在唐×荣林地上的肉桂树砍下收割桂皮是事实,但对被砍的株数有异议,且该肉桂是其自己亲手种植的,故不同意赔偿唐×荣经济损失。双方在庭上对被砍株数各执一词,使庭审陷入僵局。
为尽快查明案情,尽早化解矛盾纠纷,何玲遂带领3名干警深入双方纠纷现场,沿着争议地范围进行仔细勘验清点,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村委主任及林管站干部现场确认被砍株数。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仔细清点后,被砍肉桂由原来的270株确定为210株。此时,何玲顾不上休息,就召集双方坐在地头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对双方释法明理,使唐×荣对唐×耀非故意越界种植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谅解,唐×耀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占用别人林地应给予支付租金的道理。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耀当场给付原告唐×荣经济补偿300元,唐×耀占用唐×荣位于天平镇长落河屋儿冲林地所种植的肉桂树自双方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由唐×荣管理、收益。至此,双方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就地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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