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的土地买卖大都是一张便条便完成交易市一中的黎开阳老师收藏有100多份从清朝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种土地房屋交易契约,大小不一,有的是一张便条,有的残旧不堪,有的完好如初,有的加盖政府大红印章,见证了广西、玉林历史上土地房屋买卖的手续从简陋到精确、规范。
一张地契几经转手,从清朝到民国
黎开阳收藏的土地买卖契约中,最久远的是一张清朝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初六藤县的土地买卖契约。
这张契约说明了土地的位置和东南西北的长度,面积为“窿地一段,粮田两亩九分”,价格为“钱十五吊,当日交足”“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表示双方不得反悔,否则罚米若干石。落款为买卖双方及中间人的名字,还有“官尺王中兴”。黎开阳说,可能是为了丈量土地的准确性,特地用了官尺,负责丈量的人叫王中兴。这单买卖估计没有经过官方确认,因为上面并无官方的大印。
到了民国三年,土地的主人孟文志又要把田地出售,买主叫孟棌章。这回的契约叫“买契”,用表格填写,买卖的土地称不动产。卖价为五元五毛,“应纳税额二毛二”,并且表明这块土地最早的立契年月日为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初六,并把乾隆时的契约和民国的“买契”粘在一起,盖上了多枚用小篆雕刻的藤县官方大印。
黎开阳收藏的清朝地契房契,大部分没有官方印章,只用一张宣纸简单写明买卖过程,上面有见证人和代笔人的名字,见证人一般为族长或者当地有名望的人,标示田地的大小也很简约,一张清道光年间的土地买卖契约,甚至用“南横十一步,中横八步”表示土地形状和大小。
民国地契屋证逐渐规范
到了民国二十年,玉林的房屋土地证书用的是铅字印刷的表格。在一张“广西省鬱林县土地陈报证书香字一百零八号”上,写着“业户陈当河居鬱林县水路(乡镇)香山(街村)”“据遵章陈报有田一坵计二分,每年应征赋法币五分”“入册登记,发给证书以资证明,此后业权转移或地形变更分割,应以此证为主并呈缴验销过割换发新证,否则法律上不生效。”并且要有“本土地形图”,落款为鬱林县政府大印及县长欧仰义的名字和他的私章。
在一张民国二十六年容县下松山乡的田地“断卖契约”上,虽然采用的是官方提供的纸张和格式,却依旧用文言文表述,详细描述了买卖过程和土地所在位置,无标点符号断句,晦涩难懂,有中人和在场兄弟的签名,还盖有六七个现在看起来模糊的四方印章,其中一个为“容县水源区下松山乡地权交易图印”的公章。
“民国时期在农村一些地方,土地交易采用的是简便的方式,即在中间人见证下,用毛笔写上一张契约便算完成交易。我收藏的契约中,很多都是这样的契约。”黎开阳说。
新中国土地屋证加盖政府大印
新中国成立后,玉林的房屋土地买卖契约规范了。在一张记录着鬱林县六区辛仓乡上辛村周沛荣以四十八万元卖平房一间给黄代谋的“广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买卖契纸”上,有土地证号、应纳税额和票据,中间人为“农会主任梁志文”,同时加盖了“广西省人民政府”和“鬱林县人民政府”的鲜红大印,还有省长张云逸的名字。
在一张1952年鬱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玉林辛仓乡黄武昆十几个人共有的土地大小精确到了毫,并用表格注明土地的作用为“自耕”“路”“坡”“屋”“巷”等。县长杜绝还用落款和印章说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确定第六区辛仓(乡镇)居民黄武昆等私人产业等,所有耕种、居住、买卖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黎开阳喜欢研究历史文化,尤爱收藏各种和玉林有关的瓷器、老物件,经常在古玩市场淘宝。偶然几次机会,他在古玩市场上购买到了这些田地房屋买卖契约和证书,也曾对它们有过研究,可惜没能深入了解它们背后的故事。他认为,这些从清朝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田地买卖契约、证书,从简陋到规范,从只靠中间人及个人信誉担保买卖成功,到依靠法律来保障双方的权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记者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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