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2015)藤执字第182-4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藤执字第18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5日在本院对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藤县永达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藤县藤州镇工业集中区丫山大道旁边的2号地块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藤国用(2012)第120767号”]和厂房(含生产车间和两幢办公宿舍楼)、生产设备(主要有320米与250米窑炉生产线各一条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详见评估清单)的所有权予以公开变卖(变卖的保留价为27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1340万元;房屋、厂房570万元;生产设备790万元),广西藤县国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2700万元的保留价整体竞得以上财产。买受人广西藤县国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以上财产后,其进行经营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买受人广西藤县国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擅入厂区,不得盗抢、损毁厂区财物,不得干扰该公司生产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广西藤县国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的财产不包括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藤县永达陶瓷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凡与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藤县永达陶瓷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可直接与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藤县永达陶瓷有限公司联系,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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