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你年仅二十出头,却因一时贪念让自己坠入犯罪的深渊。希望你能吸取该次教训,认真反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8月10日,在藤县法院第一审判庭上,担任审判长的该院院长石忠贵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梁××说道。
被告人梁××在一朋友的家中暂住时,知道该朋友的母亲吴××在家中放有大量现金后,起了贪念。2016年5月10日6时30分左右,梁××用吴××家中的一把红色胶柄铁钳撬开吴××房间的木箱,盗走木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梁××的家人知道此事后,于案发第二天将梁××所盗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归还给了吴××。梁××的父亲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便于2016年5月20日带上梁××到藤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投案,梁××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通过家属已将所盗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法院遂当庭以犯盗窃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为了做好此次庭审工作,石院长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并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中,石院长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用语文明规范。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依法查清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进行宣判。
“院长开庭审理案件,对于我们来说是一次学习机会,这对增强我们法官庭审的规范意识,促进我院审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旁听庭审的一线法官如是说道。(魏朝菊 韦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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