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刘芳平、陈海佳、江冰:
根据(2014)桂民四终字第27号案的生效判决,我司已依法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我司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过:选举范金颜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芳平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免去刘芳平的经理职务,由徐荣志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等等。
由于你们此前一直负责我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保管我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而在我司变更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后,你们没有将以上财务账册等资料交还我司,你们的行为已对我司正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司特致函你们:请你们务必在本函登报公示之日起5日内将我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交还我司,并配合我司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对你们财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否则,我司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
函告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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