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新闻 岑溪新闻 苍梧新闻 蒙山新闻 藤县新闻
地方网 > 广西 > 梧州市 > 藤县新闻 > 正文

仅有签字能否算是担保人? 法院终审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充足

来源:西江都市报 2017-08-23 16:1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2014年7月,男子黄某铭向曾某翔借款150万元,黄某林在双方的《借款协议书》上书写“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字样并签名。后因黄某铭未按时还款,双方闹上法庭。黄某林被要求连带还款150万元,而黄某林认为其作出的承诺不构成保证担保。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作出终审判决。

借款150万元不还起纠纷

2014年7月10日,黄某铭因经营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向曾某翔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甲方为曾某翔、乙方为黄某铭、丙方为黄某林。该份协议书约定:黄某铭向曾某翔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每月利息6万元(即月利率按4%计息),并按月结清利息;逾期还款,则按欠款总额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款项时止。

《借款协议书》在约定内容中还提到:丙方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黄某铭在该份协议书中第一页盖有指模,曾某翔和黄某林则没有在第一页签名或盖指模。黄某林在该份协议书第二页日期后写上“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字样并签名,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协议书由甲、乙、丙各执一份。

当日,曾某翔将150万元转到黄某铭的银行账户上。后因黄某铭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付息,曾某翔诉至藤县法院,要求黄某铭、李某凤(黄某铭妻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和支付利息,黄某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黄某铭夫妻共同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向曾某翔借款时,并没有要求黄某林作担保。

黄某林认为,其在《借款协议书》签上“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字样,并非是为黄某铭的150万元借款作担保的意思,而是当黄某铭不还款时,其负责协助追回款项。

一审认定承诺构成担保

藤县法院认为,黄某铭向曾某翔借款150万元,有曾某翔向本院提供与黄某铭签订《借款协议书》和转账交易凭证为凭,黄某铭在庭上也承认此事实,法院依法支持曾某翔请求黄某铭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的诉请。

法院指出,此款是黄某铭与李某凤在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借款属于黄某铭与李某凤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铭与李某凤共同偿还。

对于黄某林对黄某铭借款150万元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藤县法院指出,黄某林在曾某翔与黄某铭签订《借款协议书》上落款日期后签上“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字样并签名,落款日期与签订协议日期相同。在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丙方黄某林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虽然黄某林没有在丙方上签名,但在《借款协议书》第二页签上“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字样并签名,实属黄某铭向曾某翔借款150万元,并由黄某林提供担保。因此,曾某翔请求黄某林对黄某铭借款1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黄某林主张曾某翔提供的《借款协议书》第一页内容不是当初签订协议时的那一页。但由于本案《借款协议书》由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黄某林也没有提供自己保管那份协议书的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黄某林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某铭、李某凤应当共同偿还曾某翔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按24%计息);黄某林对借款本金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终审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一审宣判后,黄某林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曾某翔主张黄某铭欠其借款150万元,并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及相关转账交易凭证予以证实,黄某铭对借款事实亦予承认,故法院确认曾某翔与黄某铭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相关债务人应向曾某翔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曾某翔主张上诉人黄某林应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保证属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其合同效力应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需以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为前提。在该案中,首先,上诉人并未于“丙方(保证人)”空白栏处签字,亦未像其他当事人一样加盖指模,而仅仅是在讼争的《借款协议书》的末页写上“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等字样,与一般民间习惯中保证人的行为明显不一致;其次,黄某林表示其所写“同意负责追还本金为止”,只是负责帮追款,并不是同意担保;再次,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上诉人曾对本案借款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证据。因此,被上诉人曾某翔主张其上诉人黄某林的保证合同已成立的依据是不充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藤县法院“被告黄某铭、李某凤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按24%计息)”判项;撤销“被告黄某林对借款本金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项。

(祝裕旺 罗冬梅)

新闻推荐

饥荒种木薯

那是端午节后的一个星期天,我带着七岁的孙儿到藤州文化广场玩耍。榕树下,一个卖糍粑的小商贩大声叫喊:卖糯米糍、木薯糍!很多上了年纪的老大爷闻声都走去买个木薯糍,重新品味一下年轻时吃木薯粥、木薯...

藤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藤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仅有签字能否算是担保人? 法院终审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充足)
频道推荐
  • 硬地上铺砂子种草植树业主质疑小区绿化造假 事发柳州市颐和家园小区,林业园林部门称不符合绿化规范已叫停施工
  • 钦州港海关与钦州港同频共振10年 建设国际一流港口 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 万亩茶山变“金山”
  • 产业旺 乡村兴
  • 容县群众体育 风景这边独好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